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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衡公估查勘经典案例

公衡公估股东公司安徽三加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成立以来,截止2021年9月已成功为保险公司调查减损4800余万元,其中单个案件最大减损94万。

案例1:被保险人刘某,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人,生前在华安财险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意外身故保额96万元。被保险人家属于2019年2月25日向华安保险公司报案称被保险人于2019年2月17日走路时不慎摔伤头部导致脑出血,后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后第一时间委托我公司介入调查处理。

在接到华安财险委托调查后,我司立即启动重案调查机制,安排骨干力量深入出险地调查,经过了大量外围的排查和走访工作,确定被保险人生前曾患有疾病,且本次出险与此前所患疾病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由于调查时被保险人已经被火化,无法对身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为此我司调查人员经过多方查找,找到被保险人出险时的第一目击者,向其了解被保险人出险时的状态和过程,进一步走访就诊医院和医生了解诊疗过程,走访死者家边邻居以及近亲属,根据调查获得各种线索,最终还原了被保险人出险的经过:被保险人因既往患有脑梗塞造成身体偏瘫,出险当天一人在外步行锻炼身体,不慎脑梗疾病再次发作后摔倒在地,血流不止,被路人发现后拨打120电话进行抢救,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在大量证据面前,被保险人家人终于无法隐瞒事实,向调查人员如实告知了当时的过程,调查人员在整个与家属沟通过的过程中均站在客户角度考虑,表达了对死者的哀悼和家属不幸的同情。

调查人员随即请示了华安财险公司,在取得保险公司授权后最终给予被保险人家属2万元慰问金,体现保险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被保险人家属也对调查人员在整个案件中表现出来的专业十分认可,同时也非常感激保险公司作出2万元慰问金给付决定。此案实际减损94万元,但最终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家属均表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2:被保险人洪某,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生前在华安财险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意外身故保额96万,被保险人家属于2019年3月12日向华安保险报案称:被保险人洪某2019年1月2日被发现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万达商城附近的闽江中溺水死亡,未送往医院救治,尸体在报案时已经火化,现向保险公司申请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委托我公司开展调查工作。

接到委托后我司立即启动调查,安排公司骨干力量深入出险地开展调查工作,被保险人年龄32岁,出险时仍未结婚,自己经营了一个车辆维修店,平时一个人在外独居,很少与家人共处,2018年12月22日与家人最后一次聚会后就再无联系,直到被人发现浮尸闽江中家人才知晓其出险的事情。调查人员经过对参与打捞的派出所,出警的刑警法医走访获知,刑警队在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后就未进一步处理,当地派出所也征求家属无异议后,出具了火化资料让家属送死者去殡仪馆火化,调查所获的线索无法证明虽然无法证明其本次出险有自杀的可能性,但同时也未否定其自杀可能。调查人员随后根据警方指认的出险点,沿江走访渔民,江边居住的人员了解闽江的水流方向,闽江的特征和每年在闽江失足落水人员的情况,经过大量的摸排,对被保险人出险的江段位置有了大概的确定,随后调查人员驱车沿着江堤一直查勘发现,闽江周边江堤保护措施完整,几座过江大桥上均有高度约1.5米以上的防护栏保护,不存在失足落水的可能性,除非有意翻越护栏跳江,调查人员对相关取得的证据资料进行固定后,又进一步去车管所查询被保险人是否生前拥有车辆,通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生前有两部车子,然后调查人员顺藤摸瓜找到两部车之前的行车轨迹,找到了车辆经常活动的区域和线路,最后基本上固定了被保险人生前的活动轨迹,在其活动区域附近江边查勘,均无失足落水的可能性。

调查人员在固定大量证据和线索推断出被保险人不存在意外落水可能性的前提下,找到被保险人的家属沟通协商,经过仅八个小时的协商谈判后,最终被保险人家属对调查人员取得的相关证据表示认可,并愿意对被保险人本次落水死亡案件进行协谈处理,最终该案件成功减损50万元,被保险人家属和保险公司均表示满意。

案例3:被保险人张某于2021年5月21日投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10月11日在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发生意外致死亡。调查员为了解相关事项前往投保公司并联系相关负责人,但负责人以自身有事拒绝配合调查。调查员随后走访事故现场及附近商户了解到事发当天有120救护车前来急救,但具体出险地点不清楚。因投保公司负责人不太配合调查员无法核实事故发生地及张某是否为该公司员工。为了解出事地调查员前往急救中心了解相关出车情况,记录显示:接警时间2021年10月11日下午3点,出车地点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由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出车,未显示呼救原因。所有相关资料显示出险人在投保公司厂区出事。随后调查员为突破该案前往当地派出所了解相关事项。了解到事故地点位于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北门外河南西路(运河大堤)北门向东100-200米处,在厂区外。死者张某为附近拆迁村民,非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员工,骑电动两轮车沿河南西路由东向西前往运河河堤菜地。河南西路南边有一排由石柱支撑高度3-4米左右的直径约50公分的管道,归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当时有一工人在上面切割管道,一名工人驾驶挖掘机将切割好的管道往下扒,还有一工人指挥。死者张某路过时,正好被扒下来的管道砸中头部,当场死亡。死者目前安放在淮安市殡仪馆。同时了解到该路道没有监控。调查员再次走访事故地确认事故真实。联系负责人说明已经获取相关证据。负责人承认死者张某非其公司员工。在调查员细心讲解下,负责人认同此事故不在保单责任范围内,同意放弃索赔权益,并安排报案人陈某在放弃索赔告知书上签字,减损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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